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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大事,证监会最新发布

【导读】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思文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 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该制度原则性较强、实操指引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纠纷化解的质效。为推动提升该制度的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培育良性的市场纠纷化解生态,中国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起草本《意见》。 《意见》还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规范先行赔付主要实施程序等内容。 以下为《意见》核心内容: 《意见》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 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先行赔付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基于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委托向其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收取费用,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受托评估机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实施先行赔付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具有相应赔付能力并作出充分有效授权。投保基金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听取专家意见,对于案情复杂、损失计算要素难以确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不接受委托,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司法等途径定分止争。 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为投资者参与先行赔付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制定先行赔付方案,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先行赔付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以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并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先行赔付。申报期限届满后,按先行赔付方案向接受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划付赔付资金。 以下为全文: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规范开展,支持先行赔付主体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便捷、高效开展先行赔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先行赔付全案投资者损失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先行赔付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 第三条 先行赔付主体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就赔偿事宜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第四条 投保基金公司依法接受委托,与先行赔付主体签署委托协议,为先行赔付的实施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第五条 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先行赔付主体委托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一)先行赔付主体具备相应赔付能力; (二)案件主要事实清楚; (三)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 (四)先行赔付主体的委托授权充分有效; (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先行赔付的情形。 评估过程中,投保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投保基金公司评估认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接受先行赔付主体的委托。 第六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遵循中立、公益、专业、高效、透明原则,勤勉履职,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先行赔付达成,不得就提供专业服务向先行赔付主体、投资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服务: (一)指导先行赔付实施。为先行赔付主体开展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信息发布、投资者沟通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 (二)提供损失计算支持服务。根据委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调取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先行赔付主体确定的损失计算要素与方法提供损失计算服务。 (三)设立先行赔付专栏。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设立先行赔付专栏,根据委托提供信息集中发布、适格投资者信息查询等服务。 (四)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担任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履行资金监管、赔付核算、资金划付、专项基金清算等职责,及时公开实施进展。 第八条 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赔付方案确定、专项基金设立、投资者申报期限起止、赔付资金划付到账等重要节点及时多渠道发布公告,通过线上平台、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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